1.一般地域管辖(普通管辖)
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。
实行“原告就被告”原则: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
【注意1】被告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,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,由“经常居住地”人民法院管辖。
【注意2】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、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,“各该人民法院”都有管辖权。
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、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“注册登记地”人民法院管辖;没有注册登记,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,“被告住所地”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。
【注意4】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,由被告“原住所地”人民法院管辖。
2.特殊地域管辖(特别管辖)
以诉讼标的所在地、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。
纠纷 | 管辖法院 | |||
合同纠纷 | 合同履行地 | 被告住所地 | ||
保险合同纠纷 |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|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|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、运输目的地、保险事故发生地 | 被告住所地 |
人身保险 | 被保险人住所地 | 被告住所地 | ||
票据纠纷 | 票据支付地 | 被告住所地 | ||
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|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、船舶最先到达地、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| 被告住所地 | ||
专利纠纷案件 | 知识产权法院、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| |||
海事、海商案件 | 海事法院管辖 |
【注意】特别管辖不排除普通管辖,以上诉讼均可由“被告住所地”法院管辖。
3.协议管辖(约定管辖)
双方当事人的“合同纠纷”和“其他财产权益纠纷”(包括因物权、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)可以以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。
【注意】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,但不能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。
4.共同管辖(选择管辖)——“立案在先”原则
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,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;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,由“最先立案”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【注意】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。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,不得重复立案;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,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