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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需要的条件

日期: 2021-11-25 17:15:21 作者: 张英俊

根据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92号),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(以下简称申请人)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,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;

(二)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,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;

(三)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,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/2;拟从事基金清算、核算、投资监督、信息披露、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,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,其中,核算、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;

(四)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、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;

(五)有安全高效的清算、交割系统;

(六)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、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;

(七)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,包括网络系统、应用系统、安全防护系统、数据备份系统;

(八)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;

(九)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;

(十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2020年5月9日,证监会就修订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》公开征求意见: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,落实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,支持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(以下简称基金托管资格),中国证监会对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托管办法》)进行了修订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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